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408号原告: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内俊伟兴工业园**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7。
法定代表人:刘保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宇宁,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红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5R。
法定代表人:郑先明。
原告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鼎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68××××.4)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7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