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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756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

被执行人: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李家巷鑫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津津。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注销。

2020年7月8日,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证据,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注销,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证据,本案义务承受人尚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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