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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冉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9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冉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冉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50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旭(店招名:全场百货紧急清仓),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

经营者:冉旭。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旭(店招名:全场百货紧急清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旭(店招名:全场百货紧急清仓)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旭(店招名:全场百货紧急清仓)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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