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县威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顺城路**。
经营者:徐海洋,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div>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div>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县威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6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袁晓贞 二○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祁帅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袁晓贞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7日 涉案专利 无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威县威彩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驳回北京紫平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
裁判观点 原告二审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