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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90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9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勇,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鹤,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卡宾男装2019夏季新品彩虹字母印花纯棉圆领短袖T恤青年半袖潮牌B”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赔偿其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庭审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卡宾男装2019夏季新品彩虹字母印花纯棉圆领短袖T恤青年半袖潮牌B”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其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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