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9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勇,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鹤,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卡宾男装2019夏季新品彩虹字母印花纯棉圆领短袖T恤青年半袖潮牌B”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赔偿其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庭审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卡宾男装2019夏季新品彩虹字母印花纯棉圆领短袖T恤青年半袖潮牌B”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其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