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3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杜少坚,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少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少坚赔偿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7日,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