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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清河县正发建筑材料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26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清河县正发建筑材料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清河县正发建筑材料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河县正发建筑材料经销处。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葛仙镇康家庄社区、武松西街南侧。

经营者:王双林,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戈仙庄镇前吴村**。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上诉人清河县正发建筑材料经销处(以下简称正发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正发经销处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正发经销处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正发经销处提交的销售出货单只是单方内部留存的证据,并不是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书面文件,正发经销处并未证明该出货单所列产品就是涉案产品,该销售单上显示的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与宝蔻公司主张的侵权时间间隔较长。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正发经销处未提交销售合同、发票等正常交易证据,也未提交货款支付等由正发经销处掌握的客观证据,销货清单并不能单独成为认定合法来源的证据。

正发经销处未作答辩。

宝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宝蔻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正发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其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正发经销处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正发经销处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3日崔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3年3月20日获得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实用新型专利,2016年5月13日该专利权转移至宝蔻公司,该专利至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正发经销处作为同类产品,以生产经营目的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恶意销售落入宝蔻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宝蔻公司的专利权。

正发经销处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其销售产品均是从其他厂家购进。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人是崔荀,2016年7月1日变更专利权人为宝蔻公司。

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营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事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芯第一(P)的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平行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网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垂直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垂直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平行的,两个通道(L、H)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除此之外,位于最**的热水通道(H)和第一腔(P)之间的冷水通道(L)上、并对应于第一腔(P)的冷,热水出水孔(L3、H3)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钉封堵,以阻断冷、热出水孔(H3、L3)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出水孔(H3)则直接穿透至热水通道(H)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田各自的中间位置都开有一个垂直于通道的过滤腔(C、D),亦即冷、热水通道(L、H)先分别穿过过滤腔(C、D),然后再进入恒温阀芯第二腔(Q)内,在这两个过滤腔(C、D)中分别设置过滤器,以过滤通往恒温阀芯的冷热水中的杂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的连接外部的冷水进水口(L1)设置在阀体另一端的恒温阀芯附近,并通过设置一条与冷、热水通道(L、H)并行的附属通道(1),与双开关阀芯底面的冷水进水孔(L2)连通,附属通道(1)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其位于第一腔(P)底部的,并对应于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纹丝堵,以阻断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进水孔(H2)则直接穿通至热水进水口(H1)内。

2015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请求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第30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2017年10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某与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以及申请人的委托购买人谢洪银来到河北省清河县标识为“正发建材”的商铺,谢洪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恒温阀一个(总价人民币陆拾圆整),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翁某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携带。

2017年11月2日,在公证员翁某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洪银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公证处,快件由厦门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厦门市公证处。

2017年11月29日,在公证员翁某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崇庆在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一张。

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票据原件系上述“正发建材”于谢洪银购物当时现场出具,现由申请人收存。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十一张)为谢崇庆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员装入原商品包装盒中,并在封口处加贴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并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2858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对公证保全的封存实物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宝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权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

正发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塑料制品、五金、卫生洁具零售。

原审法院认为,宝蔻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22023××××.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正发经销处销售的涉案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合法来源,是指以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正发经销处提供的临沂市玉盛卫浴设备厂出具的2017年5月23日的销货清单,记载出售给正发经销处64台恒温阀,该销货清单出具形式及记载方式符合交易习惯,能够证明正发经销处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原审法院判决:(一)正发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蔻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0)的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宝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200元,正发经销处负担10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正发经销处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记账凭证一张,该记账凭证记载时间为2017年5月28日,项目包括“进百惠159.00;

进百惠13900.00;

运费255.00;

进黑桶12635.00-157;

进恒温阀3072.00;

进开关运费7.00”,并提交了单据号码为142657金额为159.00的《上海百惠管业出库单》、单据号码为0002124金额为12478元的《永年县和沐塑料制品厂》出库、单据号码为142657金额合计为13901.80的《上海百惠管业出库单》、单据号码为2056854574金额为6元保值费为1元的《宇鑫物流》单据、单据编号为0000386金额为3072的《临沂市宝盛卫浴设备厂销货清单》等与记账凭证相对应的证据,其中单据编号为0000386金额为3072的《临沂市宝盛卫浴设备厂销货清单》即正发经销处主张的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进货来源的证据。

此外,正发经销处还提交了货运信息及《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查询》。

其中,《临沂市宝盛卫浴设备厂销货清单》显示日期为2017年5月23日,购货单位为清河,品名为恒温阀,合计金额为3072,户名为娄晓燕;

货运信息显示发货人为娄晓燕,收货人为正发经销处经营者王双林,发车日期为2017年5月24日,实发3062.00手续费10.00;

《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查询》显示交易日期为20170603,贷方发生额为3062.00,摘要代码为物流代发。

本院认为,记账凭证虽系正发经销处单方记载,但其内容有相应票据予以对应,且金额、商品名称一致,能够佐证记账凭证的真实性。

记账凭证记载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信息,并有《临沂市宝盛卫浴设备厂销货清单》、货运信息及《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查询》相互印证,该四份证据日期相近、金额相同、户名信息能够相互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正发经销处经营者王双林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购买恒温阀的事实,该批恒温阀购买日期在本案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日期之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正发经销处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其销售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注意义务不宜要求过高,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销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

综上,正发经销处提供了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宝蔻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祁帅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魏 磊 法官助理:祁 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2日 涉案软件 “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合法来源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河县正发建筑材料经销处。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原审判决主文:正发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蔻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1053.0 )的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宝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200元,正发经销处负担1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0条 法律问题 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认定 裁判观点 销售者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应由其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从正规的供货方购买。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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