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1127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连民,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余干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连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案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长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连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朱连民通过公厕墙上张贴的销售假烟的广告,结识一福建发货人“吴老板”后表示想从事卷烟生意。
“吴老板”要朱连民在货到余干县之前找好存放卷烟的仓库,并承诺朱连民每帮其从余干县运一次货到南昌市就支付运费350元,要求朱连民购买无实名登记的手机卡用于接货、运货时联系。
随后朱连民在南昌市购买好无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并将该手机卡号码发给“吴老板”。
2018年10月17日,朱连民找朋友刘某帮忙找一个存放货物的仓库,刘某遂带朱连民去其在装修××乡江家山小组的亲戚吴某1平的房子里查看,朱连民表示吴某1平家很适合存放货物。
2018年10月19日,“吴老板”联系朱连民说当月20日会到货。
10月20日,朱连民到刘某处拿了吴某1平家中的钥匙后与驾驶一辆装有违法卷烟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赣B×××**)的司机在余干县东源乡昌万公路旁对接后,朱连民上车带路来到吴某1平家中,两人将车上的违法卷烟卸下放在吴某1平房子里后被余干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利群(新版)250条、利群(软长嘴)50条、中华(硬)549条、中华(软)113条、芙蓉王(硬)549条、白沙(和天下)40条、黄鹤楼(软兰)50条、七匹狼(红)75条、七匹狼(灰)25条等卷烟,共计1252条,九个品种。
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金额为357118.68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朱连民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运送卷烟汽车、车牌、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连民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连民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储存、运输,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连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朱连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连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将罚金数额调整为八万元。
被告人朱连民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连民叫其朋友刘某帮忙找一个存放货物的仓库,刘某遂带朱连民到其负责装修的位于大塘××山村小组的亲戚吴某1平的房子里查看,朱连民表示吴某1平家很适合存放货物。
2018年10月20日,朱连民到刘某处拿了吴某1平家中的钥匙后与驾驶一辆装有违法卷烟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赣B×××**)的司机在余干县东源乡昌万公路旁对接后,朱连民上车带路来到吴某1平家中,两人将车上的违法卷烟卸下放在吴某1平房子里后被余干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利群(新版)250条、利群(软长嘴)50条、中华(硬)549条、中华(软)113条、芙蓉王(硬)549条、白沙(和天下)40条、黄鹤楼(软兰)50条、七匹狼(红)75条、七匹狼(灰)25条等卷烟,共计1252条,九个品种。
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金额为357118.68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朱连民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被告人朱连民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即扣押物品的照片,证明被告人作案用的车辆、车牌及被扣押的卷烟等赃物。
2.书证(1)余烟移[2018]第23号、10.20案件经过、余干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江西省余干县烟草专卖局将朱连民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输运烟草专卖品一案于2018年10月22日移送至余干县公安局。
登记保存朱连民非法运输的9个品种卷烟1252条。
(2)扣押清单,证明扣押朱连民的苹果手机6S一部、车牌赣A×××**一套(两块)、车牌闵DU6F02两块、人民币515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330004457332一张、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76153696764一张、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540016930917一张、中信银行6226800092864063一张、中信银行6217735703163003一张。
(3)朱连民户籍信息,证明朱连民出生于1990年9月1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朱连民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朱连民于2020年3月20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5)朱连民前科证明,证明朱连民无前科劣迹。
(6)朱连民确认运输卷烟的车辆及储存卷烟场地照片。
3.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1印的证言,证明其在事发前并不知道吴某1平家中存放了卷烟也不知道是谁放进去的,吴某1平在2018年正月走后,将他家中的钥匙给了吴某1和和吴某1印,吴某1和表明这串钥匙一直都是自己保管。
其不认识朱连民也没有看见过他来过村子里。
(2)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在吴某1平家里的假烟被余干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及余干县公安局的民警查获的时候其在现场,并且不认识朱连民,以前也没见过。
其知道吴某1印有钥匙。
其不知道谁会在吴某1平家放假烟。
2018年过年时吴某1平回来了一次,过完年回了温州后就没有再回来。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朱连民是远房亲戚关系,朱连民是他表姐的弟弟,他知道存放违法卷烟的地方是他姨父吴某1平家。
朱连民在存放违法卷烟的前几天找过他,问他是否有存放东西的地方,但当时并没有说明要放什么东西,其问过他,可是他什么也没有说,之后其也没有过多的询问。
由于其正在大塘姨父吴某1平家中做装修,于是就叫朱连民存放东西时到他那里拿房子的钥匙。
随后朱连民提出要到吴某1平家看一眼,之后就去了,他们之间没聊多久朱连民就离开了。
直到2018年10月20日,朱连民打电话说要来拿钥匙,说当天要将东西存进去,于是其就让朱连民到三塘乡刘家来拿。
十几分钟后朱连民骑着电动车来拿走了,在当天晚上吴某1平打电话问其,怎么会有公安机关在他家中查获大量违法卷烟,问是怎么回事。
其说前几天朱连民找到其要存点东西到你家中,并在当天将你家中的房屋钥匙给了朱连民,这时其和吴某1平才知道朱连民存放的东西时非法卷烟。
事发过后联系不上朱连民,故于2020年4月1日来余干县公安局将事情的经过说明一下。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参加了大塘江家山大队南垄村吴某1平家中的稽查行动。
2018年10月29日当天上午其烟草局得到线报,称会有一批违法卷烟从余干县瑞洪高速出口下高速,随即其组织人员立即前往目的地准备阻拦,直到当天上午10点左右一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从高速路口下来,随后其和本队工作人员尾随跟踪该嫌疑车辆直至到达大塘江家山大队南垄村一户人家,该车就停下来了,没过多久其就看到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并将车上的货物开始卸载,待他们将所有的货物卸载完之后,就开始准备实施抓捕,但是行动时被两嫌疑人发现了,最后两嫌疑人逃到附近山上无法寻找。
接着就返回卸货地点查看货物,经查验两名嫌疑人卸载的货物都是违法卷烟,随后其烟草局就将该案移送至余干县公安局食药大队。
(5)证人吴某1平的证言,证明其对家中存放假烟一事不知情;
其2018年正月15日离开家中后一直没有回过家,家中的钥匙共3把,分别在其自己、堂哥吴某1印、吴某1和手中;
其不认识朱连民。
(6)证人吴某1和的证言,证明其不知道堂弟吴某1平家存放假烟一事;
存放在吴某1平家中的卷烟不是他的也不知道是谁的;
吴某1平在2018年正月份外出务工后就没有回过家。
其从2018年4月份左右在家开始耕作农田,一直忙到2018年11月份下半旬,之后就去九江市共青城工地打工。
吴某1平给其钥匙是为了帮忙看家及晒被子之类,吴某1平给其的钥匙也没有给过别人一直都是其在保管,并且其不知道吴某1平家的钥匙还给了谁。
其在家务农期间上半年去过吴某1平的家中帮忙晒被子,也没有发现多了什么东西。
其在家务农期间没有看到过其他人到过吴某1平的家中,其不认识朱连民。
“真烟”的,其问送哪里,吴老板说从余干送到南昌,其就问怎么送的,吴老板说你只管送货,并帮忙找一个放烟的仓库,其他的我都会联系号。
当时其认为吴老板的烟是假烟,所以问了吴老板运送卷烟危险吗,吴老板说没有危险,然后其就问送货多少钱,他说有一车货,在一个星期左右就能送完,到时候吴老板会给其350元一天,所有运费他会出,然后其就答应下来了,接着吴老板让其去南昌买手机卡的营业厅买一张无实名登记的手机卡,方便以后联系。
其买了之后就将该新手机号码告知了吴老板,最后吴老板说到时候会联系其。
2018年10月15日,吴老板打电话联系其并说过段时间有一批货问其送不送,其就再一次问了一遍有没有危险,不会是假烟吧,吴老板说没有危险,然后其就答应下来了,随后吴老板就叫其找好一个放烟的仓库,在10月17日,其找到三塘乡刘家的一个叫刘某的朋友,当时就问刘某有没有放东西的地方,刘某就问其放什么,不会是什么违法的东西吧,其就说不是,后没刘某也没有继续问了,一起吃午饭后,刘某就带其去大塘一个还在装修的房子里,刘某说那个房子是他亲戚的,他在帮他亲戚装修,他亲戚还给了他一把钥匙方便他装修,刘某对其说你要放就放这里吧。
到了同年10月19日晚上,吴老板打电话给其,说10月20日会来一批货。
10月20日上午,其打了刘某的电话,说上午有个东西要放在那里,刘某也没有问什么,就让其去他家拿钥匙。
到了11点左右,吴老板又打了他电话,说货马上下高速还说了车牌号,之后其就到东源乡那边××公路××(在××自己电动车××路上顺便拿了钥匙)。
拿了钥匙之后到那里看到一辆黑色越野型的黑色小轿车停在哪里,在确认了车牌号之后便和司机打招呼,司机大概是个30多岁的平头男子,说话口音像是福建那边的,身高大概168到170左右,司机让其上车,其就把自己的电动车停在一个超市门口之后上车,并且把手机和包都放在了车上,上车之后就把司机带到了仓库,到达之后开始卸货,卸完货在那里休息一个多小时,之后其看见余干县公安局的民警和余干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过来了,司机叫其跑,其本来想问为什么要跑,但看见司机已经跑了,其就跟着跑,一开始两人都是往附近的山上跑,但是到了山上之后就开始分开跑了,后面其就在山上躲了几个小时。
下山后其就到停电动车的那个超市并骑电动车回家了。
事后其就向家里人说了这个事,并到其妻子的姐姐家(她姐姐家里没人住,都在杭州做裁缝)躲了几天。
后面回去的时候听家里人说刘某在10月21日下午到其家里骂过,还说公安局的人打过村书记的电话还到其家找过,后面其就一直在家里,直到2020年3月20日才来余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4.被告人朱连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18年10月11日左右,当时其妻子李松在南昌妇女保健院住院,其出来买水果时,在南昌二附医院上厕所时在厕所看见有一个电话号码,具体号码记不清了,号码下有一行字(需要烟请联系),当时觉得无聊就打了那个电话(显示是福建的),接电话是一个男的,其说了一句你好,那个男的就问其想干嘛,其就问那个男的怎么称呼,那个男的说叫他小吴就可以,然后其就叫那个男的为吴老板,后面还问了吴老板是干什么的,吴老板就说是送“真烟”的,其问送哪里,吴老板说从余干送到南昌,其就问怎么送的,吴老板说你只管送货,并帮忙找一个放烟的仓库,其他的我都会联系号。
当时其认为吴老板的烟是假烟,所以问了吴老板运送卷烟危险吗,吴老板说没有危险,然后其就问送货多少钱,他说有一车货,在一个星期左右就能送完,到时候吴老板会给其350元一天,所有运费他会出,然后其就答应下来了,接着吴老板让其去南昌买手机卡的营业厅买一张无实名登记的手机卡,方便以后联系。
其买了之后就将该新手机号码告知了吴老板,最后吴老板说到时候会联系其。
2018年10月15日,吴老板打电话联系其并说过段时间有一批货问其送不送,其就再一次问了一遍有没有危险,不会是假烟吧,吴老板说没有危险,然后其就答应下来了,随后吴老板就叫其找好一个放烟的仓库,在10月17日,其找到三塘乡刘家的一个叫刘某的朋友,当时就问刘某有没有放东西的地方,刘某就问其放什么,不会是什么违法的东西吧,其就说不是,后没刘某也没有继续问了,一起吃午饭后,刘某就带其去大塘一个还在装修的房子里,刘某说那个房子是他亲戚的,他在帮他亲戚装修,他亲戚还给了他一把钥匙方便他装修,刘某对其说你要放就放这里吧。
到了同年10月19日晚上,吴老板打电话给其,说10月20日会来一批货。
10月20日上午,其打了刘某的电话,说上午有个东西要放在那里,刘某也没有问什么,就让其去他家拿钥匙。
到了11点左右,吴老板又打了他电话,说货马上下高速还说了车牌号,之后其就到东源乡那边××公路××(在××自己电动车××路上顺便拿了钥匙)。
拿了钥匙之后到那里看到一辆黑色越野型的黑色小轿车停在哪里,在确认了车牌号之后便和司机打招呼,司机大概是个30多岁的平头男子,说话口音像是福建那边的,身高大概168到170左右,司机让其上车,其就把自己的电动车停在一个超市门口之后上车,并且把手机和包都放在了车上,上车之后就把司机带到了仓库,到达之后开始卸货,卸完货在那里休息一个多小时,之后其看见余干县公安局的民警和余干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过来了,司机叫其跑,其本来想问为什么要跑,但看见司机已经跑了,其就跟着跑,一开始两人都是往附近的山上跑,但是到了山上之后就开始分开跑了,后面其就在山上躲了几个小时。
下山后其就到停电动车的那个超市并骑电动车回家了。
事后其就向家里人说了这个事,并到其妻子的姐姐家(她姐姐家里没人住,都在杭州做裁缝)躲了几天。
后面回去的时候听家里人说刘某在10月21日下午到其家里骂过,还说公安局的人打过村书记的电话还到其家找过,后面其就一直在家里,直到2020年3月20日才来余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5.鉴定意见(1)鉴别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余公(食)鉴通字(2020)0119号,证明该批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2)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证明这批烟草专卖品有价值总计357118.68元。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何某辨认出了2018年10月20日存放违法卷烟在大塘江家山吴某1平家中的男子是朱连民(2)检查(勘验)笔录,证明2018年10月20日,按群众举报,在县省级有关领导的安排下,烟草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在大塘对当事人朱连民无证运输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下午15时04分许,在大塘朱某的存烟库存地发现有车(赣B×××**),于是立即展开检查,当场查获的卷烟有:利群(新版)250条、利群(软长嘴)50条、中华(硬)549条、中华(软)113条、芙蓉王(硬)549条、白沙(和天下)40条、黄鹤楼(软兰)50条、七匹狼(红)75条、七匹狼(灰)25条等卷烟,共计1252条,九个品种,价格认定金额为357118.68元,经现场执法人员的感官鉴定该批卷烟初步涉嫌假冒。
7.(2020)干矫调评字第165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连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和采信。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连民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储存、运输,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余干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不会对所居住的村组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村监管条件成熟,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连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赣B×××**号车辆及车牌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等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