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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24刑初166号
案件名称沈彬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彬虹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4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彬虹,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二部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彬虹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浩鹏、检察官助理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彬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沈彬虹通过“饶平佬”(另案处理)提供的一辆面包车及涂炎溪(已判决)联系号码,前后两次从广东省饶平县运载假冒卷烟标识到诏安县铁炉港边防派出所旁的石材场,再联系涂炎溪前来交接运走。

2017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在诏安县涂炎溪家中查获存放的假冒卷烟标识,经清点,现场查获的假冒卷烟标识共计28.8万件,其中“红塔山”假冒卷烟标识18万件、“钻石荷花”假冒卷烟标识10.8万件。

经鉴定,上述卷烟商标标识系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假冒商标标识。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彬虹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两种品牌,数量共计28800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彬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彬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彬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彬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沈彬虹通过“饶平佬”(另案处理)提供的一辆面包车及涂炎溪(已判决)的联系号码,前后两次从广东省饶平县运载假冒卷烟标识到诏安县铁炉港边防派出所旁的石材场,再联系涂炎溪前来交接运走。

2017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在诏安县涂炎溪家中查获存放的假冒卷烟标识,经清点,现场查获的假冒卷烟标识共计288000件,其中“红塔山”假冒卷烟标识180000件、“钻石荷花”假冒卷烟标识108000件。

经鉴定,上述卷烟商标标识系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假冒商标标识。

2020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沈彬虹在诏安县南诏镇派出所被抓获归案。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沈彬虹,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沈彬虹可适用社区矫正。

另查明,同案人涂炎溪,被本院以(2017)闽0624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予以宣告缓刑。

涉案扣押的上述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88000件也在被告人涂炎溪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予以没收。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沈彬虹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彬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涂炎溪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嫌疑人信息核查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续展注册证明、回复函、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从宽制度告知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票据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彬虹明知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红塔山”、“钻石荷花”二种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数量共计288000件,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彬虹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沈彬虹已着手实施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但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仓储场所就被查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彬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沈彬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沈彬虹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彬虹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学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沈 毅 书 记 员  沈斌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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