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47号原告:赵忠,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升,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利,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钓之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九龙路与长江路区***达C区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阳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与被告南阳钓之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赵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赵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赵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