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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87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赵莉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873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莉华,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莉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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