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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602执1197号
案件名称谭军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军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602执1197号移送执行人:杜集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谭军强,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谭军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谭军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军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薛中卫书记员程思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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