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22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高新区益多生鲜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明山路盛世御苑**经营者:孙松岭。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南阳高新区益多生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受理后,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