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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泽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643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泽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赵泽云;长沙科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64322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科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夏玲。

被告:赵泽云,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科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泽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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