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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祥隆首饰店、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祥隆首饰店、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祥隆首饰店;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54号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祥隆首饰店。

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翁国珍。

被告: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司编号:1259856。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该公司董事。

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祥隆首饰店、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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