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82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浩森手机配件厂,经营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书翰。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浩森手机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可折叠式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后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