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40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润东晟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468。
法定代表人:尹小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敏,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20××××.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2.5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405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