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79号 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创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婷,女,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张睿,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婷、张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