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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刑初36号
案件名称李会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会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会涛,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尉氏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

2019年11月14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春全,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贵香,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孟雨、王南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会涛及辩护人张春全、侯贵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李会涛在新密市曲梁镇马庄村一居民房内对外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舒肤佳、清扬、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9106.50件(包),金额1616170.00元。

2019年11月13日,新密市公安局在该仓库内查获以上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共计1609箱,货值人民币1236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及物流运输信息,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营业执照及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会涛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会涛及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辩护人请求对李会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李会涛在新密市曲梁镇马庄村一居民房内对外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舒肤佳、清扬、潘婷等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9106.50件(包),金额1616170.00元。

2019年11月13日,新密市公安局在该仓库内查获以上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共计1609箱,货值人民币123640元。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会涛供述,2019年1月份,我在新密市曲梁镇马庄村租了一间民房作仓库,从中原第一城进货开始销售假冒的洗化用品。

假冒有海飞丝、飘柔、清扬、潘婷、力士、沙宣、阿道夫、好迪、强生、舒肤佳、六神、玉兰油、蒂花之秀、大宝、美加净、郁美净、云南白药、黑人、蓝月亮等系列。

假冒产品的规格、数量、进价和售价以我签过字的表格为准。

查扣的洗化用品全部都是假冒别人的牌子,没有经过授权。

假冒产品大部分都销售到了河南省内,我的销货清单上有记录。

我通过东健物流和安利物流给客户发货并通过物流代收货款,销售给西安郭彩大概有十多万货,销售给邓州刘九菊十万左右的货。

我销售假冒的洗化用品挣了十几万元。

该供述与证人麻某证明的从被告人李会涛处以750元购买了15箱假冒蓝月亮洗衣液及证人刘某证明的从被告人李会涛处共计购买了5000多元的假冒力士、沙宣洗发露等产品相印证。

2.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的假冒洗化用品,清单上有被告人李会涛签字确认。

3.假冒商品定价表、售货清单,证明被告人李会涛销售假冒洗化用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时间、购买人、数量、总价、收款方式等信息。

4.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明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美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公司鉴定,在被告人李会涛处查获的涉案假冒洗化用品均非上述公司生产,属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5.郑兴华专审字【2019】第27号郑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明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0月30日,李会涛销售商品13164.50件(包),金额1991010.00元。

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品计12722.50件(包),金额1934434.00元(货款已收回的11576.5件,金额1750470.00元,货款未收回的1135件,金额183964.00元);

询问笔录辩解的销售正品402件,金额45396.00元;

销售清单中标注的正品40件(包),金额11180.00元。

扣押库存商品1609箱,金额123640.00元。

2020年4月3日郑州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李会涛销售假冒注册商品情况:2019年1月5日—2019年10月30日李会涛销售的假冒注册商品(仅包含公安扣押种类)共计9106.50件(包),金额1616170.00元。

6.户籍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李会涛的身份情况。

7.到案经过。

证明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在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马庄村一民房内发现大量飘柔、海飞丝、舒肤佳、清扬、潘婷等品牌的洗化用品,将租房人李会涛依法传唤到新密市公安局并接受讯问,李会涛对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会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李会涛所犯罪行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⑴扣押在案价值123640元的假冒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⑵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会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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