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725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绿锦昌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董碧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泉州市绿锦昌泰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以和被告泉州市绿锦昌泰茶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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