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20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梅子副食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澄源路。
经营者:申中山。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梅子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