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三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中路**相山庭院云景居**702。
法定代表人:李正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猛,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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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委会银瓶路迅宝电子厂侧 法定代表人: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市三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北市三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北市三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三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淮北市三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