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88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泽亮,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泽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