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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利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1856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利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利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5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利斌,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光辉后畔池围前座56号,公民身份号码445************018。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利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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