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52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忻瑀,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北路**之**铺。
经营者:朱艺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港味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多交纳的受理费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