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张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任家寨商业街**。
经营者朱现领。
关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立即停止侵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28452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1336元,执行费142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经查,朱现领为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的实际经营者。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陕01执1052号执行裁定书,直接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经营者朱现领的财产,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朱现领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朱现领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无房产、股权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扣划了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经营者朱现领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58.26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420元后,将剩余的63638.2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予处置。
经本院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2020年8月25日,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
并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本案尚有37697.7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负有继续向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未央区丽群烟酒商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