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432号之一被执行人杜步峰,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3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
户籍所在地晋州市,暂住西安市未央区。
杜步峰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判处杜步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因杜步峰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杜步峰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步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杜步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杜步峰户口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杜步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杜步峰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步峰名下银行账户,2、对被执行人杜步峰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确认被执行人杜步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尚有20万元未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杜步峰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在被执行人杜步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自觉缴纳。
否则,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