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20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富城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7863。
经营者:温求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富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