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95号 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冀宇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西环路19号。
经营者:王亚旭。
顾兴根、宋振江与灵寿县冀宇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回对被告灵寿县冀宇室内装饰材料销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