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70号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罗金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涛,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军,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滇虹生态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4WB32559。
法定代表人:张志浩,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张志浩,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滇虹生态茶叶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志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1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20年7月30日,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请求不予将本案公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至于原告申请不将本案法律文书公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亦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