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53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亮,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叶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吉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亮、上海叶氏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夏亮达成和解,且在本案中对其他被告不再有主张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