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8369、28370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7LX1J。
法定代表人:赵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6784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0130198。
被告: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901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EMD9P。
法定代表人:杨哲。
上列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七嘻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二案按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