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4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金英电器百货商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41********3229。
经营者:李秋珍,女,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64。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金英电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