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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芜湖市百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芜湖市百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芜湖市百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iv>经营者:郝加齐。

委托代理人:马建民,男,汉族。

被告:芜湖市百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方村工业集中区工业路**v>法定代表人:万叶彬。

委托代理人:尹春,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与万叶彬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杜魁,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嘉百货超市店、芜湖市百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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