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3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杭州益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钱农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笑枚。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益昂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