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宁0205刑初74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文钦,男,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冠县,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2019年4月28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处以罚款30000元等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乃武,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文钦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中,辩护人王乃武对相关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同年7月14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二部延〔2020〕1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案延期审理。
同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
同年8月14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并建议恢复审理。
同年8月15日,本院决定本案恢复审理。
同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对新证据组织了质证。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文钦及其辩护人王乃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寇文钦陆续通过互联网、惠农区辖区收购站购进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在自己经营的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销售金额7000余元,获利2100余元。
2019年5月13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惠农区公安分局、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在××区被告人寇文钦经营的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查扣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各种型号轴承740套。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均为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价值为270130.30元。
后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轴承的价值合计181385.10元。
经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740套各类型轴承上使用的SKF标志与SKF公司注册的第1203148号SKF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案发后,被告人寇文钦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寇文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8138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寇文钦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寇文钦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文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在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6号)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寇文钦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处罚后,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不适用缓刑。
并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寇文钦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王乃武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文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在2020年6月30日庭审中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及鉴定机构的主体、鉴定意见等有异议。
1、起诉书指控寇文钦已销售金额为7000元,因仅有寇文钦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
2、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不是法定鉴定机构,对于寇文钦销售的轴承是否是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以及金额是否为270130.30元,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作为鉴定主体均不适格。
在2020年8月26日的质证过程中,对新证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价格认定中心惠价认定〔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宁知鉴字[2020]第007号商标商品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同时对寇文钦已销售金额为7000元的指控不表异议。
二、量刑方面,认为寇文钦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无异议,但认为对寇文钦适用缓刑更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寇文钦于2016年陆续通过互联网、惠农区辖区收购站购进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农区惠安大街号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2019年5月13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人员在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查扣103种型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共计740套。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扣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均为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价值270130.30元。
辩护人王乃武对此提出异议。
2020年7月20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查扣的标有SKF注册商标轴承的价值181385.10元。
2020年8月12日经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740套各类型轴承上使用的SKF标志与SKF公司注册的第1203148号SKF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案发后,被告人寇文钦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同时查明,2019年3月25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在被告人寇文钦经营的的位××区检查时发现销售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牌防冻液(FD-2,9㎏)19桶。
同年4月28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以寇文钦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仍购进并销售,侵犯了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决定对寇文钦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2.没收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牌防冻液(FD-2,9㎏)19桶;
3.罚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清单,证实2019年5月13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人员在寇文钦在场的情况下,在寇文钦经营的位于惠农区惠安大街号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店面货架上发现103种型号共计740套各类涉嫌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以及手写售货发票、合同、印证等财务手续,并当场进行了扣押。
2020年6月4日公诉机关将查扣的轴承随案移送至本院。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员工韩某报案称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5月13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寇文钦经营的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查获涉嫌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次日将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
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侦查。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寇文钦出生于1975年10月22日,其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3月25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在寇文钦经营的的位××区检查时发现销售假冒长城牌防冻液。
2019年4月28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石市监惠处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寇文钦进行处罚:⑴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⑵没收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牌防冻液(FD-2,9㎏)19桶;
⑶罚款30000元。
5、工商登记资料,证实:⑴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寇文钦,住所××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经营范围为轴承、五金机电产品、钢材、建材等;
⑵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经营期限为2007年7月30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为马俐红,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⑶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9日,经营期限1997年9月9日至2047年9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6、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投诉书及授权书、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书,证实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办理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事宜;
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指派其员工韩某办理有关SKF轴承侵权投诉事宜。
7、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商标SKF(指定颜色)注册号为1203148号,注册人SKF公司AKTIEBOLAGETSKF,注册人地址瑞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03148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
8、收据一张,证实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为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员工韩某出具一张加盖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N0.8057535),载明:品名SKF轴承6204,数量2个,单价30元,合计60元。
9、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鉴定明细及价格证明、石嘴山市惠农区价格认定中心惠价认定〔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宁知鉴字[2020]第007号商标商品鉴定意见书,证实:⑴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接受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根据SKF集团生产轴承的标准对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3日在××区查获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进行了分析,所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型号103种。
根据正品SKF轴承价格计算,被查扣的标有SKF轴承的商品价值合计270130.30元。
⑵2020年7月20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查扣的103种标有SKF注册商标轴承的价值合计181385.10元;
2020年8月12日,经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扣的740套各类型轴承上使用的SKF标志与SKF公司注册的第1203148号SKF注册商标属于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10、租房协议,证实2018年4月1日,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程相莲签订惠农区惠安大街174号营业房租房协议,租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
11、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韩某系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员工,韩某受其公司指派对惠农区销售假冒SKF注册商标轴承的情况进行核实。
2019年3月22日,韩某发现位于惠农区惠安大街号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正在销售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便以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个同一型号的轴承,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N0.8057535)。
韩某通过外观、颜色、条形码、型号识别,认为所购轴承为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后经其公司审核向相关部门报案。
12、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5月14日,寇文钦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13、被告人寇文钦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证实寇文钦系位于惠农区惠安大街号石嘴山市鲁源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店铺名称为进口国产轴承大全。
SKF注册商标的轴承是知名品牌,寇文钦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陆续从网上和惠农区的收购站低价购进标有SKF注册商标的假轴承进行销售,购进时间和销售数量都记不清,也没有记账,销售价值合计七八千元,2019年5月13日侦查机关从其店铺内将尚未销售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103个型号共计740套轴承进行了查扣,寇文钦对查扣的轴承和查扣地点进行了指认。
另外,2019年4月28日,寇文钦因销售假冒长城牌防冻液被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0元。
1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寇文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SKF注册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寇文钦明知是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商品购进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寇文钦已销售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7000元,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中。
寇文钦尚未销售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181385.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寇文钦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寇文钦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寇文钦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寇文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本院对寇文钦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寇文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在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一倍以下判处罚金,且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寇文钦及其辩护人王乃武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关于对寇文钦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之规定,寇文钦在购进并销售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期间,又在明知是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牌防冻液的情况下,购进并在其经营的惠农区滕利物资供应站销售假冒长城牌防冻液,侵犯知识产权并被行政处罚。
寇文钦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寇文钦及辩护人王乃武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查扣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103个型号共计740套轴承,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为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寇文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查扣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103个型号共计740套轴承,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刘红玲审判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永珍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风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