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6556号原告:段艺琳,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光点电脑平面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经营者:李国华。
原告段艺琳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光点电脑平面设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段艺琳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艺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艺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段艺琳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