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0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芳银,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芳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