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1198号原告: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法定代表人:陆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德励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楼****iv>法定代表人:王现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美德励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简称皮尔布莱尼公司)与被告美德励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美德励嘉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皮尔布莱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暐、美德励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皮尔布莱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德励嘉公司给付软件使用费2527417元;
2、判令美德励嘉公司以前述欠付使用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截至2019年7月25日的违约金为1061515.14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美德励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1日,皮尔布莱尼公司与美德励嘉公司签订《软件授权使用协议(JXS_201712_1404)》(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皮尔布莱尼公司授权美德励嘉公司及其经销商使用皮尔布莱尼公司软件产品i车商智能营销生态系统(简称涉案软件),授权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授权使用费总额13990200元,美德励嘉公司分四期付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2018年3月1日前、2018年6月1日前和2018年9月1日前分别支付使用费总额的25%。
合同签订后,皮尔布莱尼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美德励嘉公司及其经销商根据皮尔布莱尼公司授权正常使用涉案软件,但美德励嘉公司却迟迟未予支付使用费。
2018年9月20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本合同项下美德励嘉公司最终应付使用费总额为9522517元,应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前付款3497550元,2018年3月1日前付款3497550元,2018年6月1日前付款2527417元。
截至目前,美德励嘉公司尚欠皮尔布莱尼公司使用费2527417元未给付。
依据涉案合同第4条第5款约定,美德励嘉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皮尔布莱尼公司有权按照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美德励嘉公司主张违约金。
故皮尔布莱尼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美德励嘉公司辩称,皮尔布莱尼公司述称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情况属实,美德励嘉公司最终应付使用费总额为9522517元,现尚欠应于2018年6月1日前付款的2527417元未给付,美德励嘉公司同意给付,但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美德励嘉公司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皮尔布莱尼公司利息及其他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合同协议编号为JXS_201712_1404,甲方为美德励嘉公司,乙方为皮尔布莱尼公司,具体约定如下内容: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及甲方经销商购买乙方软件使用权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并签署如下协议:一、购买内容:1、最终客户:众泰汽车金坛事业部品牌:众泰汽车;
2、购买产品及类型(具体明细见附件1):软件产品名称为i车商智能营销生态系统,其中车商汇标准版数量为53、金额3116400元,车商汇豪华版数量为112,金额10873800元,合计13990200元;
3、产品使用周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总购买费用: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玖拾玖万零贰佰圆整,即(小写)¥13990200.00元。
二、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电汇。
付款时间:甲方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总金额的25%,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柒仟伍佰伍拾圆整(小写:3497550);
甲方应在2018年3月1日前支付总金额的25%,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柒仟伍佰伍拾圆整(小写:3497550);
甲方应在2018年6月1日前支付总金额的25%,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柒仟伍佰伍拾圆整(小写:3497550);
甲方应在2018年9月1日前支付总金额的25%,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柒仟伍佰伍拾圆整(小写:3497550);
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则乙方有权中止服务,直至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甲方承诺按协议约定按时付款,否则乙方有权不提供软件使用权,直至解除协议。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甲方付款迟延的,以乙方确认收到协议全款之日起2日内为甲方开通账号,具体使用周期依此相应顺延。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5、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将服务开始日期向后自动顺延并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按日向甲方主张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十二、协议生效及其他4、本协议生效后,如出现附件清单中已签约的经销商因授权到期或被取消等原因需要退出集采、或甲方因为客观原因需要变更附件清单中经销商、或甲方提出需要升级附件中个别经销商的软件版本的,由甲方通过以下指定邮箱按指定邮件格式(邮件格式见附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邮件回复确认变更内容后,本协议经销商名单、软件产品版本、使用期限、合同金额及回款时间方可按变更方案执行;
经销商变更软件或软件版本调整导致协议总金额增加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方式支付差额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予变更;
经销商变更导致协议总金额减少的,甲方需退回乙方已经开具的发票,并配合乙方出具退票所需相关资料。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期满前,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前述邮件确认的变更内容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统一予以落实。
5、双方指定以如下邮箱及联系人执行双方需求申请及确认,协议期间,任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联系邮箱及联系人:甲方联系人郭玮薇,电子邮箱vivi.guo@mindreg.com.cn;乙方联系人钱钟楼,电子邮箱qianzhonglou@antohome.com.cn。
6、甲方在此确认并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其申请变更附件所列经销商清单的行为(单次申请变更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4197060元)可通过前款所约定的甲方联系人使用甲方指定邮箱向乙方指定邮箱发送邮件完成。
甲方在此承诺,该邮件与双方所签署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将严格按照邮件确认内容执行。
涉案合同落款签章处相应位置分别盖有皮尔布莱尼公司和美德励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日期均为空白。
合同附件包括甲方经销商收费明细表、需求申请变更邮件正文格式。
2018年9月20日,美德励嘉公司员工梁恺敏给皮尔布莱尼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格式同涉案附件中的“需求申请变更邮件正文格式”,具体包含以下内容:贵我双方于2017年12月31日签署了编号为JXS_201712_1404的《软件授权使用协议》,由于我方需求变化,特向贵方申请按如下方案对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1、变更方案……我方确认:1、以上涉及新增费用,我方将及时足额支付至协议约定账户,我方未依约支付费用前贵方有权不执行方案;
2、以上涉及核减费用,我方将按贵方要求时间退回贵方已开具的发票,并配合贵方出具退票所需相关资料,否则贵方有权迟延向我方退还相应款项。
合同由:i车商集采开通时间:2018.1.1-2018.12.31,集采总费用:9540122元。
变更为:i车商集采开通时间:2018.1.1-2018.12.31,集采总费用:9522517元(总金额减少)。
付款日期:1、2017年12月30日前付款3497550元,2、2018年3月1日前付款3497550元,3、2018年6月1日前付款2527417元。
皮尔布莱尼公司员工钱钟楼于当日回复邮件确认相关内容。
2019年5月30日,美德励嘉公司向皮尔布莱尼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涉案合同项下经销商车商汇平台使用正常,代理厂商及经销商对软件产品及服务无异议,产生的软件使用费为9522517元,美德励嘉公司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给付欠款2527417元,逾期支付,按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双方往来邮件、确认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涉案合同签订后,皮尔布莱尼公司依约向美德励嘉公司及其经销商提供涉案软件,美德励嘉公司亦应依约给付相应软件使用费。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美德励嘉公司尚欠皮尔布莱尼公司软件使用费2527417元未给付,故对皮尔布莱尼公司要求美德励嘉公司给付所欠软件使用费252741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美德励嘉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皮尔布莱尼公司有权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按日主张违约金。
该违约金计算方法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形成的对违约金数额的合意,体现了对该特定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合理预期,而美德励嘉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的确认函中又再次明确表示,逾期支付,按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更进一步表明其认可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对此并无异议,故在美德励嘉公司并未对其所辩称的违约金金额过高予以举证的情况下,为体现契约精神,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以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结合涉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对涉案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不予调整。
对未给付的软件使用费2527417元,双方确认付款时间应为2018年6月1日前,故皮尔布莱尼有权要求美德励嘉公司自2018年6月2日起支付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美德励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许可使用费2527417元;
二、被告美德励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252741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1元,由被告美德励嘉(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