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576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润和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金炉村菜市场旁。
经营者:范家友。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润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2020年8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