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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坝上盛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45140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坝上盛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坝上盛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514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坝上盛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家嘉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崔大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坝上盛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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