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75知民初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大连池市刘敏日杂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红旗大街**经营者:辛福丹,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五大连池市刘敏日杂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山,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沾河林业局医院副院长,住黑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告五大连池市刘敏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