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刑终159号之二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北京酷依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9522604G,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楼**8A393,法定代表人房志强。
指定诉讼代表人王芙蓉,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系法定代表人房志强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志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大专文化,北京酷依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福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科锋,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酷依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房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赣0735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单位北京酷依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房志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原审被告单位北京酷依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房志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玲出庭支持公诉,上诉单位北京酷依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诉讼代表人王芙蓉、上诉人房志强及其辩护人白福东、王科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35刑初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