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达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652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达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达理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52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达理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刘达理,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已全额收到和解款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7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438元,本院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