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52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达理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刘达理,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已全额收到和解款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7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438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