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004号 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际路。
法定代表人:陆伯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羽,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红,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顺成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中华路。
经营者:罗彩受,女,1979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顺成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
余款2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市多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