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45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石门勤兰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门村委会北50米。
经营者:贠淑兰。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石门勤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