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25号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1世纪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乾丰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生镇后侯村v>法定代表人:宋民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乾丰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