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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邹品高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2976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邹品高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邹品高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2976号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品高,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品高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品高价值相当于312023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品高的存款312023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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