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569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LM01U。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伟哥湘粤湘菜馆,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梧岗路**118信用代码:92440300MA5JY451X8。
经营者:高伟,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伟哥湘粤湘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