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79号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曼哈顿比奇大街**。
法定代表人:DavidWeinberg。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图泰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日信国际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郭新花。
被告:王锁林,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与被告杭州图泰商贸有限公司、王锁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裁定移送本院处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负担。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